《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启动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给予适当的政策、资金支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总体规划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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